謝仁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惠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7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