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謝仁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惠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7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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