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50號
原   告  劉秀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宏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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