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794號
原 告 董巧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藝國際聲光藝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