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794號
原   告  董巧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藝國際聲光藝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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