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9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958號
原   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錦銘
訴訟代理人  熊靖宇
       吳松香
       黃偉鏻
被   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於民國102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4,707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之應付金額
,分別自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所管理之「中港商業大樓」的區分所
有權人(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段○○號8樓之1
至7共7戶,使用面積合計810.46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及規約之約定,每三個月為一期,應按期給付管理費,未營
業之每坪住戶應繳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50元,則被告每
期應繳管理費為121,569元【計算式:810.46×50×3=121,
569】。自民國102年1月起至102年9月止,共3期,被告均未
給付。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住戶規約之約定,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4,707
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之應付金額,分別自各該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管理費計算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報備證明、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住戶
規約、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等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未依規定繳交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
止之管理費,計有364,707元未清償,則原告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21條及規約,請求被告給付364,707元,及按如附
表所示之應付金額,分別自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規約第10條第5款所定之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97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
附表:
┌──┬─────┬──────┬───────┬─────┐
│期別│月份│限定繳納日期│利息起算日│金額│
││(102年)│││(新台幣)│
├──┼─────┼──────┼───────┼─────┤
│1│1、2、3月│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6日│121,569元│
├──┼─────┼──────┼───────┼─────┤
│2│4、5、6月│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6日│121,569元│
├──┼─────┼──────┼───────┼─────┤
│3│7、8、9月│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6日│121,5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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