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請人 傅韻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9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377592-4

1

99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