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3號
原 告 VOCHICONG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