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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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6號
原   告  林千淨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17,27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惟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17,278元,其中請求加班費272,299元
部分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部分之裁判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1,490元(計算式:加班費272,299
元之裁判費為2,980元,2,980元÷2=1,490元),是本件原告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30元(即4,520元-1,490元=3,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3,03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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