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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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瑞生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
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鄭瑞生前向聲請人信用卡
使用,尚積欠信用卡本金新臺幣94,090元及利息未清償。而
查相對人鄭瑞生之被繼承人 鄭鳳騰 遺留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87建號之不動產,且迄今
未辦理繼承登記,因上開房地尚未分割前屬公同共有狀態,
如不分割顯然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鄭瑞生財產之執行,爰代
位請求分割遺產,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鄭瑞生之信用卡債權乃屬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爰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