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5號
原   告  林雯萱
法定代理人  林兼宏
法定代理人  洪伊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1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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