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1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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