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莊哲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玉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並提出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及提出供本件訴
  訟釋明用之事證,即原告車輛修復之工資與零件分別列計的
  收據或統一發票影本,原告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上開書狀
  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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