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莊哲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玉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並提出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計算依據及提出供本件訴
訟釋明用之事證,即原告車輛修復之工資與零件分別列計的
收據或統一發票影本,原告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上開書狀
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