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林秋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政浩相玉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原向被告吳政浩、相玉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惟被
  告相玉珍榮部分,業經本院調解庭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調解
  成立(本院108年度中司小調字697號),是原告應另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本件被告姓名、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等,並
  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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