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林秋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政浩 、 相玉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原向被告吳政浩、相玉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惟被
告相玉珍榮部分,業經本院調解庭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調解
成立(本院108年度中司小調字697號),是原告應另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本件被告姓名、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等,並
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