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 楊振偉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五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漢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9,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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