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2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本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予不認識之他人,可能因此供詐騙集團以詐術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運用,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之故意,於民國95年底,向其子 許守鎰 之女友 徐嘉穗 借用其於94年10月26日在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所申設之第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下稱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後,在不詳時間及地點,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供該人所屬犯罪集團作為存、提、匯款之用,而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於96年1月16日23時許(起訴書誤載為96年3月22日凌晨2時30分許,應予更正)甲○○在其臺北市○○區○○○路○段○○○巷6之1號住處上網瀏覽網頁時,發現該犯罪集團刊登販售數位相機之訊息,旋即以電話與犯罪集團成員聯繫,表示欲購買,犯罪集團成員表示要其先付款始能收到產品,使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96年1月17日中午1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96年1月16日晚上11時,應予更正),前往臺北市大龍峒郵局,將新臺幣(下同)11,000元以匯款方式存入徐嘉穗之上開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內,旋即遭犯罪集團成員提領取款,而甲○○因遲未收到產品,方知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7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乙○○與同案被告 張國進林志 清均能預見販賣人頭帳
戶予他人係供作犯罪之用,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於95年6、7、8月間,由張國進為首,陸續招募乙○○、 林志清 從事收購人頭帳戶之不法犯罪行為;乙○○向其子 許鎰守 之女友徐嘉穗借得如附表一編號4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下稱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戶)所申設之第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並於95年底交予他人使用,而張國進除提供其自己之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帳戶外,亦經乙○○之介紹向尤 士銘 收購取得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帳戶,及向其女友 陳佳 玲,與 游惠 珠借得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帳戶。嗣張國進再將所收購人頭帳戶彙整,提供予不詳年籍姓名綽號「 施董 」、「李Α」之人,做為詐騙國內不特定被害人轉帳或匯款之用;待不知情之被害人受騙而匯款後,張國進、乙○○等人復依「施董」及「李Α」之指示,乘坐由林志清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北縣市等地自動櫃員機提領,或由林志清搭載上開出售、出借個人金融帳戶之人前往金融機構提領詐得款項,並轉匯入「施董」及「李Α」所指定之帳戶;張國進則自行由詐得款項中扣除一成作為報酬(其再將所得報酬中之二成分給領款者;三成分給出售帳戶者;二成分給介紹出售帳戶者;剩餘則留為己用)。該「施董」、「李A」之人再夥同不詳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撥打電話給如附表二所示之 謝秀 芬等人,佯稱「係地檢署人員,因發現被害人之身分遭冒用,為保障其財產,可以協助申辦金融監控帳號」 云云 ,致使 謝秀芬 等人不疑有詐而受騙致遭轉匯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 黃靜宜謝桂香尤士銘游惠珠 、徐嘉穗、 陳佳玲 等人之帳戶內,再由乙○○、林志清親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或由張國進等人陪同黃靜宜、游惠珠等人前往金融機構提領款項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336號),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1月25日以95年度易字第2038號判決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又本案被告乙○○被訴向其子許守鎰之女友徐嘉穗借用其如
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所申設之第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後,在95年底,在不詳地點,將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供他為存、提、匯款之用,使得持以向被害人甲○○詐欺而取得財物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甲○○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稽,其幫助詐欺犯行固堪予認定。是以,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分別造成2名以上被害人財產法益受侵害,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件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為上開已確定之判決效力所及,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明鴻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附表一┌──┬───┬───────────────────┐│編號│姓名│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1│黃靜宜│⑴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⑵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⑶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2│謝桂香│板橋江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3│ 李有智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4號)│├──┼───┼───────────────────┤│4│徐嘉穗│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29號)│├──┼───┼───────────────────┤│5│張國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6620號)│├──┼───┼───────────────────┤│6│尤士銘│⑴中和宜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⑵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3500號)││││⑶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⑷土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⑸陽信銀行(帳號不詳)│├──┼───┼───────────────────┤│7│陳佳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7983號)│├──┼───┼───────────────────┤│8│游惠珠│⑴台北吳興郵局(台北54支局)(00000000││││853527號)││││⑵新光誠泰銀行 莊敬 分行(帳號0000000000││││913號)│└──┴───┴───────────────────┘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之方式及金額│├──┼───┼────┼──────────────┤│1│謝秀芬│95年7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地檢署出庭通││││25日上午│知,稱其身分遭冒用,要協助申││││9時許│請金融監控,騙取謝秀芬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寶華銀行帳戶之│││││網路及電話語音密碼後,將謝秀│││││芬於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款新│││││臺幣(下同)262萬元分6次轉│││││匯至黃靜宜之上揭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後,旋於同日│││││,㈠詐騙集團成員將其中182萬│││││元分4次匯至黃靜宜之上揭土城│││││郵局帳戶內,張國進陪同黃靜宜│││││於同日上午11時52分許至板橋市│││││國光路漢生郵局提領100萬元現│││││金,張國進陪同黃靜宜又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許至板橋市後埔郵│││││局提領70萬元現金,㈡詐騙集團│││││成員將其中10萬元匯至黃靜宜之│││││上揭花蓮企銀帳戶內,由林志清│││││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至板橋市│││││文化路一段158號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㈢詐騙│││││集團成員將其中10萬元匯至 黃瓊 │││││儀(另由檢察官偵查)之板信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內,由林志│││││清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至板橋│││││市○○路○段○○○號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㈣詐│││││騙集團成員將其中10萬元匯至李│││││有智(另由檢察官偵查)之上揭│││││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戶內,│││││由乙○○於同日上午11時57分許│││││在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㈤詐│││││騙集團成員將其中50萬元匯至夏│││││啟超(另由檢察官偵查)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詐騙集團成員另將謝秀芬於寶│││││華銀行帳戶之存款122萬3000元│││││轉匯至高游美女之鹽埔郵局帳戶│││││內,高游美女部分另由檢察官偵│││││查)│├──┼───┼────┼──────────────┤│2│ 陳美 玉│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書記││││9日上午│官,稱其信用卡遭盜刷,要陳美││││10時許│玉將所有存款集中至一個金融帳│││││戶控管,且要其至臺灣銀行五股│││││分行辦理語音轉帳功能並騙取得│││││悉密碼後,於同日將 陳美玉 於臺│││││灣銀行五股分行帳戶之存款20萬│││││元轉匯至謝桂香之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3│ 張永正 │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地檢署出庭通││││18日上午│知,稱張永正個人資料遭人竊取││││11時20分│,要其至郵局辦理網路功能及約││││許│定轉帳,因配合財政部調查,需│││││先凍結其合作金庫帳戶,故需先│││││將合作金庫帳戶內之存款轉入至│││││其郵局帳戶,並騙取其郵局帳戶│││││之網路密碼後,於同日將張永正│││││於郵局之存款13萬元轉匯至游惠│││││珠之上揭新光誠泰銀行莊敬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4│ 曾敏倩 │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地檢署出庭通││││18日下午│知,要曾敏倩去銀行辦理電話語││││1時30分│音轉帳功能並騙取得悉密碼後,││││許│將曾敏倩於銀行之存款107萬9│││││千元轉匯至某人之第一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騙集團成員又將款項轉匯至游惠│││││珠之上揭台北吳興郵局帳戶內,│││││張國進陪同游惠珠於同日下午3│││││時25分許至永和市○○路○○號郵│││││局提領107萬9千元現金。│├──┼───┼────┼──────────────┤│5│ 陳彩雲 │95年6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法院人員,││││29日中午│稱其身分遭冒用涉及詐欺案件,││││12時許│要其配合調查,為了監控其帳戶│││││,要陳彩雲將錢存入其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及辦理約定帳戶│││││及語音轉帳並騙取得悉密碼後,│││││於同日將陳彩雲於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47萬元轉匯至尤││││││士銘之上揭中和宜安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6│ 陳梅卿 │95年6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法院書記官││││26日中午│,稱其涉及詐欺案件,須依指示││││12時許│匯款以證明清白,致使陳梅卿誤│││││信為真,而於同日將其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140萬元轉匯至│││││尤士銘之上揭中國國際商銀中和│││││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7│ 柯雅瀞 │95年6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29日上午│,稱查獲詐欺集團內有其資料,││││11時許│要釐清其是否為詐欺集團的洗錢│││││份子,要 柯瀞雅 至銀行辦理約定│││││帳戶及語音轉帳並騙取得悉密碼│││││後,於同日將柯瀞雅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29萬元轉匯│││││至尤士銘之上揭中和宜安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8│ 許琦珮 │95年7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法院書記官││││4日上午│,稱其帳戶涉及詐欺案件,要許││││9時許│琦珮至銀行辦理約定帳戶及語音│││││轉帳並騙取得悉密碼後,以方便│││││加入財政部監管帳號云云,而於│││││同日將許琦珮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10萬4600元轉匯至│││││尤士銘之上揭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9│ 林宏安 │96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16日│站以「doggy710817」帳號刊登│││││拍賣「SonyEricssonW850i」│││││行動電話之不實訊息,使林宏安│││││陷於錯誤,與賣方自稱「 小嘉 」│││││之人電話聯絡後,於96年1月17│││││日上午11時44分許匯款9200元至│││││徐嘉穗之上揭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10│ 黃瑜婷 │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3日上午│,稱其身分證、信用卡及現金卡││││8時許│涉嫌詐欺案件,須依指示去郵局│││││辦理網路銀行以及約定轉帳的設│││││定,並騙取得悉密碼後,於同日│││││將黃瑜婷於台北榮星郵局帳戶之│││││存款7萬4980元轉匯至張國進之│││││上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11│ 沈君修 │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9日下午│,稱其資料遭人盜用,要幫其設││││2時40分│立保護帳戶,要其去郵局辦理網││││許│路銀行以及約定轉帳的設定,並│││││輸入密碼,致沈君修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同日將其於郵局帳│││││戶之存款3萬5500元轉匯至陳佳│││││玲之上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12│ 郭英蜜 │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8日│,稱有詐欺集團冒領其身分證,│││││其必須匯款過去,才能證明其不│││││是詐欺集團,使郭英蜜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56分至後港郵局匯│││││款16萬3000元至謝桂香之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13│ 朱黃紀 │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訛稱朱 黃紀惠 在百│││惠│9日│利電子公司抽獎活動中中獎,獎│││││金港幣90萬元,要其加入會員投│││││資賽馬,嗣又稱賽馬中獎,須繳│││││手續費、保證金、節稅金云云,│││││要求其匯款,使 朱黃紀惠 陷於錯│││││誤,多次匯款,其中一次是於95│││││年8月9日將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存款轉帳60萬元至謝桂香│││││之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14│ 楊夢玲 │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詐稱楊夢玲中了鼎││││10日│豐國際旅遊公司的獎金92萬元,│││││必須先匯手續費云云,使楊夢玲│││││陷於錯誤,於95年8月10日上午│││││10時50分許至三重市二重埔郵局│││││匯款5萬5200元至謝桂香之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15│ 吳采樺 │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詐稱吳采樺中了展││││10日│順旅遊公司的獎金88萬元,必須│││││先匯手續費云云,使吳采樺陷於│││││錯誤,多次匯款,其中一次是於│││││95年8月10日上午10時47分許至│││││林邊郵局匯款8萬元至謝桂香之│││││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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