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3月17日、92年5月23日、92年1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6月及2年。於92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4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行使偽造貨幣、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3年2月、6月及2年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6年4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6001502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11月0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7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4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943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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