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 蔡格文 被告 蔡格昌 以上原告與被告蔡格昌間因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70元,惟原告係本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高雄市○○○路○○號4樓之1房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門牌號碼高雄市○○路○○○號5樓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依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460,1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或提出載明系爭不動產之拍定價格之資料),並加計原告依租賃契約請求之金額460,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