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78號聲請人 呂麗珠 相對人吳釵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票字第147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提示日)│││├──┼───────┼─────────┼───────┼──────────┼────────┼──┤│001│104年10月8日│300,000元│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3日│CH783063││├──┼───────┼─────────┼───────┼──────────┼────────┼──┤│002│104年10月12日│300,000元│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7日│CH783064││├──┼───────┼─────────┼───────┼──────────┼────────┼──┤│003│104年10月14日│500,000元│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9日│CH783065││├──┼───────┼─────────┼───────┼──────────┼────────┼──┤│004│104年10月15日│300,000元│104年10月29日│104年10月30日│CH783066││├──┼───────┼─────────┼───────┼──────────┼────────┼──┤│005│104年10月5日│200,000元│104年11月5日│104年11月6日│CH783060││├──┼───────┼─────────┼───────┼──────────┼────────┼──┤│006│104年10月8日│100,000元│104年11月8日│104年11月9日│CH783061││├──┼───────┼─────────┼───────┼──────────┼────────┼──┤│007│104年10月10日│400,000元│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11日│CH783062││├──┼───────┼─────────┼───────┼──────────┼────────┼──┤│008│104年10月15日│400,000元│104年11月15日│104年11月16日│CH78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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