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成機電有限公司、 蔡賴月璜 、 蔡伯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3,3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