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告 劉得亞
朱中建 曲家驊 吳春祥 金廷輔 秦建國 王恩化 高興國 曲家驥 余鎮國 梁有義 陳偉奇 汪松 潘明光 王麗慧 成戎君 張鳳玲 許靜芬 上1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 律師複代理人 劉美君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譚光還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陳立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之一編號第十五欄關於「543,1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70,068元」;又附表四編號第十五欄關於「543,188元、19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70,068元、23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之一編號15及附表四編號15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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