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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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9號聲請人 謝佳容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21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程序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路2段176號1樓房屋之建物謄本。
二、陳報上開建物之客觀約略價額或相關稅籍資料。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