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張惠珍 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即本院103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除權判決之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定有明文。是本院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洪加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