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郭家碩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法定代理人 郭永濬 (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 廖麗玲 (原告之母)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複代理人 劉唯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石岡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5,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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