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張勝南 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2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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