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盧勝利 上列原告盧勝利與被告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