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張魏美月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學鵬 (即 廖育晟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9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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