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派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10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而受刑人所犯前揭數罪均係於上開修正條文生效前所犯,即有比較新舊法何者較有利於受刑人之必要。兩相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逕予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現行刑法第50條(詳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3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法律問題研討結論)。
三、本件受刑人陳慶派因犯如附表所示恐嚇取財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6之罪,經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2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6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10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慶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恐嚇取財│恐嚇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10.05│①101年12月初某日│①101.12.01至101.12.06││││②102.01.20│②102.01.27│├──────┼───────────┼───────────┼───────────┤│偵查(自訴)│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051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15、17號;102年度偵字│15、17號;102年度偵字││││第435、526、1223號;│第435、526、1223號;││││101年度偵字第4516號│101年度偵字第451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投交簡字第571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1.11│105.04.26│105.04.26│├─┼────┼───────────┼───────────┼───────────┤│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投交簡字第571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決├────┼───────────┼───────────┼───────────┤││判決確定│104.12.14│105.04.26│105.04.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更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更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第101號(編號1、2應執│第1465號(編號1、2應執│1464號(編號3至6應執行│││行有期徒刑9月,105年度│行有期徒刑9月,105年度│有期徒刑1年6月)│││執更字第562號)│執更字第562號)││└──────┴───────────┴───────────┴───────────┘┌──────┬───────────┬───────────┬───────────┐│編號│4│5│6│├──────┼───────────┼───────────┼───────────┤│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①101.07.25至101.10.25│①101.07.15│①101.08.15│││②101.12.27│②101.08.15│②100.09.15至101.12.15│││③102.01.29│③101.09.15│③102.01.15││││④101.10.25│④102.02.15││││⑤101.11.25│││││⑥101.12.25│││││⑦101.12.26│││││⑧101.12.29││├──────┼───────────┼───────────┼───────────┤│偵查(自訴)│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15、17號;102年度偵字│15、17號;102年度偵字│15、17號;102年度偵字│││第435、526、1223號;│第435、526、1223號;│第435、526、1223號;│││101年度偵字第4516號│101年度偵字第4516號│101年度偵字第451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4.26│105.04.26│105.04.26│├─┼────┼───────────┼───────────┼───────────┤│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決├────┼───────────┼───────────┼───────────┤││判決確定│105.04.26│105.04.26│105.04.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64號(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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