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邱錦炘 被告 戴瑞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戴瑞良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45號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依前揭規定,原告就此部分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陳紹瑜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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