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16號聲請人 鄭玉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且未提出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勿省略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4月3日二次通知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惟聲請人明確表明將不予補正,此有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不為補正致聲請不合程式,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