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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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王道旺 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宏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易宏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呂子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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