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張新定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李孟翰 律師 何怡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誠蓄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5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7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最高之參仟貳佰柒拾伍萬元定之,據此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民事起訴狀雖列 李奇哲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檢附原告委任葉恕宏律師、李孟翰律師、何怡萱律師之委任狀,請查明是否誤載訴訟代理人,或補正委任李奇哲律師之委任狀,又該委任狀未記載委任日期,亦應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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