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博翔 上列聲請人與 楊景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景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請釋明如何佐證聲請人對話之對象乃係相對人楊景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