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76號債權人 紀倍宗 債權人 鄭錦淵 債務人 李素緣
一、債務人應對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佰元每日一角之違約金,並對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