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戊○○
丁○○丙○○甲○○被上訴人乙○○
臨34之13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戊○○、丁○○、丙○○、甲○○分別核定為新台幣1,883,668元、1,616,936元、2,150,400元、1,883,668元,應各徵裁判費新台幣29,566元、25,557元、33,576元、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