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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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張獻村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6月23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6年8月16日當庭宣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