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3月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47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7月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惟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