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77號原告 游陳暖
游友聖游友傑 游淑琪 被告許 張惠珍
許鴻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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