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家樑本件上列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起訴書並請求均予以緩刑宣告,而被告於本院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