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13號上訴人即被告 焦建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惠真 因101年度訴字第8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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