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63號原告 張金菊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被告 楊欽如 訴訟代理人 洪群傑 被告 劉海粼 即豐盛農產行.訴訟代理人 李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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