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成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成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蘇成法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瓊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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