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李麗卿 、 林惠貞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就新北市○○區○○段菜寮小段13445建號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設定一般抵押擔保之300萬元債權,應已消滅或通謀虛偽不存在,而訴請確認被告間之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被告林惠貞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而關於原告確認被告系爭抵押權債權不存在部分,標的金額即為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300萬元,此有建物謄本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0,700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不足2萬9,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2萬9,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