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4號原告 游福水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所提起訴狀內,未載明原告身份,且未載明被告及被告機關代表人、訴之聲明(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且未檢附裁決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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