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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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116號債權人 王豪豪 債務人 顧宇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依民國107年6月27日兩願離婚書向與債務人請求自雙方離婚登記生效後起至二人所生長女滿18歲止,每月15日前匯款10,000元至債權人帳戶約定之差額共215,000元,惟雙方約定給付方式為每月15日前給付,於各月15日未屆至前,債權人尚不得請求債務人期前清償,是本件就民國111年12月15日未屆付款日之款項債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促 字第 37116 號裁定(111.12.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非調 字第 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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