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5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或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著作權法第98條、第9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經告訴人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提出告訴後,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因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1023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既未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罪嫌,則本件扣案之盜版「小叮噹系列卡通VCD光碟」共324片,即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無從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諭知沒收,聲請人爰引上開規定聲請沒收,容有誤會。又本件扣按之盜版「小叮噹系列卡通VCD光碟」共324片,應另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1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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