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0號
109年度訴字第289號109年度訴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新發被告張簡大裕選任辯護人林志揚律師被告 潘庚廷 被告 張簡杏 如被告 莊曜寧 被告 歐陽鎮 被告 陳靜珍 被告 蔡淑華 被告 吳勝和 被告 黃思嘉 被告 丁婉婷 被告 侯文章 被告 黃利民 被告 陳慧君 被告 陳敬文 被告 張佩雯 被告 蕭世澔 被告 郭鳳婷 被告 董恭孝 被告 彭志翔 被告 潘雅萍 被告 李秋慧 被告 尤品權 被告 張筱盈 被告 程振文 被告 李建潤 被告 王嘉芬 被告 劉恩佟 被告 邱進地 被告謝 劉桂淑 選任辯護人 葉婉玉 律師被告 李秀琴 被告 邱英香 被告 龔純巧 被告 尤南都 被告 朱育萱 被告 李美英 被告 潘怡伶 被告林 梁美華 被告 陳昭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60號、109年度訴字第289號、109年度訴字第368號),經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部分,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4月7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判程序。其餘部分延展至民國110年5月24日14時30分宣判。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同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程新發等39人,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60
號、109年度訴字第289號、109年度訴字第368號共3案),前經本院合併審理,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24日宣判。
㈡然而,因如附表所示之被告程新發、張簡大裕、 張簡杏如 、
郭鳳婷、潘雅萍、李建潤(下稱程新發等6人)於辯論終結後,復與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險公司成立調解,給付或限期給付或約定分期給付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而有重行調查關於調解結果及給付賠償情形等證據資料,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應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扣減,及對於量刑輕重之影響等重要事項,重行辯論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僅就如附表所示之被告程新發等6人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4月7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㈢至於如附表所示之被告以外,其他同案被告33人部分,因無
新增事證待調查或辯論,基於訴訟經濟,減少被告應訴所需耗費之心力、時間及金錢勞費,固然無庸一併再開辯論,但因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告程新發等6人之間,或為共犯關係,或須對於有無成立和解(調解)、有無給付賠償及賠償金額等事項,綜合比較及評價,而有待如附表所示之被告程新發等6人部分再開辯論後,始得進行評議及宣判,顯已不及於原指定期日(早於再開辯論期日)進行宣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所稱延展期日之重大理由,併予裁定延展至
110年5月24日14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63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號│再開辯論範圍│備註(新成立調解之告訴人)│├──┼──────────┼──────────────┤│1│被告程新發被訴部分│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被告張簡大裕被訴部分│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被告張簡杏如被訴部分│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4│被告郭鳳婷被訴部分│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5│被告潘雅萍被訴部分│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被告李建潤被訴部分│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