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07號上訴人 温永發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雅芳林松瑞 間因110年度訴字第2307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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