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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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46號上訴人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被告宜雄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若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6,337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