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郁程具保人彭薈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薈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蘇郁程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裁定具保停押,由具保人彭薈芩出具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嗣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到案執行,並於同年4月14日將該執行傳票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分別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現為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