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11號上訴人 吳育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韓玉潔 即家葳工程企業社等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11號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