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五七號),並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五四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毀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除增加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報告編號KZ000000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外,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陳冠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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